(2015)东三法执字第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袁秀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秀英,张婷,张云龙,深圳市明隆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秀英。申请执行人张婷。申请执行人张云龙。被执行人深圳市明隆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桑建华。申请执行人根据(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52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为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明隆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499976.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伟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柏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