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7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东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7006号罪犯杨东,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2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杨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311.455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246229.1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杨东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杨东本次缴纳赔偿金人民币235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东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235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