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安某某申请执行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望都县固店镇七里铺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望都县固店镇七里铺村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某某或以其家庭成员名义银行存款1,318.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建民审 判 员 赵永格人民陪审员 耿海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春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