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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湖北东升矿业有限公司与杨正华等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39号申请人杨正华,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农村居民。申请人杨银华,男,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农村居民。申请人杨顺林,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农村居民。申请人湖北东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民兴路27号。法定代表人郑兴文,该单位负责人。申请人杨正华、杨银华、杨顺华、湖北东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发生纠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军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正华、杨银华、杨顺华、湖北东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发生纠纷,于2015年8月19日经来凤县旧司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湖北东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杨正华、杨银华、杨顺华因房屋征收款115000元。杨正华、杨银华、杨顺华获得补偿后,不得以上述房屋及宅基地毁损为由阻碍湖北东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常生产,并不得再次主张任何民事权利。二、杨正华、杨银华、杨顺华保证没有任何第三人如杨国华向湖北东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索要该房屋征收款的主张。如果发生由杨正华、杨银华、杨顺华负责解决,且不得影响湖北东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任何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李德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