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1053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程启清与秦兴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启清,秦兴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053号附1号原告程启清,男.委托代理人程永昌,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兴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启清与被告秦兴华合伙协议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启清撤回对被告秦兴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途人民陪审员 周筱莉人民陪审员 张永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程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