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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杜家寅与张铁军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211号原告杜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土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