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杜家寅与张铁军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211号原告杜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土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