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鲁健明、蒋红英申请执行郝悦、田竟、郝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493号申请执行人鲁建明。申请执行人蒋红英。被执行人郝悦。被执行人田竞。被执行人郝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民终字第355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8日受理鲁建明、蒋红英申请执行郝悦、田竞、郝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郝悦在招商银行成都锦官城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1065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