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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3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394号原告邹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芳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霄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