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3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394号原告邹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芳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霄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