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申请执行王兴中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王兴中,刘茂琴,李江宣,方福琼,蔡义兴,吴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法定代表人唐继洪,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兴中,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茂琴,女。被执行人李江宣,男。被执行人方福琼,女。被执行人蔡义兴,男。被执行人吴维珍,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兴中、刘茂琴、李江宣、方福琼、蔡义兴、吴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开江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兴中、刘茂琴、李江宣、方福琼、蔡义兴、吴维珍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人民币72692.14元及其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兴中、刘茂琴、李江宣、方福琼、蔡义兴、吴维珍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4)开江民初字第214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昌礼审判员 张文俊审判员 范贤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