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商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洪升与高海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升,高海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1648号原告:马洪升,居民。被告:高海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升与被告高海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洪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海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洪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升撤回对被告高海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洪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毕清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