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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洪升与高海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升,高海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1648号原告:马洪升,居民。被告:高海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升与被告高海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洪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海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洪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升撤回对被告高海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洪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毕清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