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广州詹氏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詹氏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广州詹氏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詹其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宗羽,广东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合山。法定代表人:陈坚。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合山。负责人:陈坚。原告广州詹氏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以下简称阳江温泉度假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许伟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詹氏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詹其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宗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詹氏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签订一份《阳江温泉(二期)地形模型制作合同》,约定由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委托原告定作“阳江温泉(二期18栋高尔夫球场)地形模型”,合同总价4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的要求制作“阳江温泉(二期18栋高尔夫球场)地形模型”,并于2012年1月11日将该模型交付给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使用,但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价款。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追收价款,但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一直拖延不付。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是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合同报酬42000元给原告;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2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2年1月12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给原告。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缺席,无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的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是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法人独资),并领有营业执照,其工商登记的名称简称为“阳江温泉度假村”,经营范围包括:中、西餐制售,糕点制售等。2011年11月18日,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委托原告定作“阳江温泉(二期18栋高尔夫球场)地形模型”,双方为此签订一份《阳江温泉(二期)地形模型制作合同》,主要约定: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委托原告定制“阳江温泉(二期18栋高尔夫球场)地形模型”,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42000元;原告按照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的要求出设计图纸,经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确认后交由原告制作,原告包工包料,包运费;交货日期自双方正式签订合同之日或原告收到订金之日起25天,交货地点为阳江温泉;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须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13000元)作为订金。订金在原告交货后抵作货款,在完成制作通过验收后取走模型前由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支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阳江温泉(二期)地形模型制作合同》的约定定作“阳江温泉(二期18栋高尔夫球场)地形模型”,并于2012年1月11日将该模型交付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使用,但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接受模型后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原告因自行追收报酬款无果,遂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如诉称。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登记信息、《阳江温泉(二期)地形模型制作合同》、律师函、全国邮政特快专递、电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1年11月18日,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委托原告定作“阳江温泉(二期18栋高尔夫球场)地形模型”,双方为此签订的《阳江温泉(二期)地形模型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依合同约定定作“阳江温泉(二期18栋高尔夫球场)地形模型”,并将该模型交付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使用,但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却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合同报酬,其行为显属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支付报酬42000元,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12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系由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并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能以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上述债务,故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只应对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报酬4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1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给原告广州詹氏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二、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对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伟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舒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