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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程仕国与吴申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程仕国。被执行人吴申英。申请执行人程仕国与被执行人吴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仕国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9851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申英名下无车辆、房地产、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张湾执字第0019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谦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