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程仕国与吴申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程仕国。被执行人吴申英。申请执行人程仕国与被执行人吴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仕国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9851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申英名下无车辆、房地产、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张湾执字第0019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谦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