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安徽时代创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淄博市周村丰润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时代创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丰润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23号原告:安徽时代创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芳,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阚抒,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周村丰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焦玉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时代创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创新公司)诉被告淄博市周村丰润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丰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未签订过合同,更未收到原告货物,不存在欠款问题,且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告应向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条款应优先适用,时代创新公司起诉所依据的《销售合同》(编号:ATT13B03297N)中约定发生争议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按双方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时代创新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地域管辖范围内,因此本案应由本院管辖。丰润公司否认双方签订上述合同的事实属实体异议,须待本案实体审理后再认定,故对其管辖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淄博市周村丰润纺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淄博市周村丰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亚鹏人民陪审员 王礼芬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艳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