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汤云燕与程兴明、徐仁英、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云燕,程兴明,徐仁英,程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564号原告汤云燕。被告程兴明。被告徐仁英。被告程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云燕诉被告程兴明、徐仁英、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内国、廖宗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云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杜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