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860-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05吴剑兵与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西乡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860-4868、4983-4991、5014-5022号原告吴剑兵,住址。委托代理人陈书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原告同事。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18号绿景花园二期一、二层。法定代表人曹成智,董事长。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西乡店,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八十区广深公路东侧鸿隆广场地上二楼、地上三楼。负责人薛鹏。共同委托代理人饶振华,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吴剑兵诉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西乡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十七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剑兵撤回起诉。以上二十七案案件受理费共计13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75元,由原告吴剑兵负担。审判员 张焕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