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胡某某,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余某某,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风光审 判 员 李灿辉人民陪审员 易建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月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