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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陈宝华与祁汉平、仙桃市斯瑞尔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47号申请人陈宝华。委托代理人翟庆家(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祁汉平。被申请人仙桃市斯瑞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长埫口镇鄢湾村。法定代表人祁奇文。申请人陈宝华因与被申请人祁汉平、仙桃市斯瑞尔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祁汉平、仙桃市斯瑞尔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陈宝华及其配偶杨静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21街坊19门(48中学内)1号(房产证号:武房权证青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案外人陈万贵、袁小英提供其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122街坊冶建花园28栋附5门1602号(房产证号:武房权证青字第××号)的房屋一套,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祁汉平、仙桃市斯瑞尔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2、查封陈宝华、杨静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21街坊19门(48中学内)1号(房产证号:武房权证青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查封陈万贵、袁小英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122街坊冶建花园28栋附5门1602号(房产证号:武房权证青字第××号)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李劲审判员袁少稳审判员龚雨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