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晏与芜湖市金街金开元餐饮有限公司、张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晏,芜湖市金街金开元餐饮有限公司,张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070-3号申请执行人:李晏,男,1969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金街金开元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路。法定代表人:纪聂,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张毅,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053号民事调判决书及权利人李晏的申请,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金街金开元餐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强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