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高密市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开封瑞亚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封瑞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1635号原告高密市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光辉。被告开封瑞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银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瑞亚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密市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开封瑞亚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开封瑞亚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治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