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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民初字第3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翟相荣、朱凤荣与翟国云、翟国辉、翟国权、翟玉红、翟玉兰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相荣,朱凤荣,翟国云,翟国辉,翟国权,翟玉红,翟玉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2号原告翟相荣,男,1948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朱凤荣,女,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翟国云,男,54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翟国辉,男,38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翟国权,男,35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翟玉红,女,55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翟玉兰,女,40岁,蒙古族,农民。原告翟相荣、朱凤荣诉被告翟国云、翟国辉、翟国权、翟玉红、翟玉兰赡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现原告翟相荣、朱凤荣主动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相荣、朱凤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安 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