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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与陈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陈莉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67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91606-8)。负责人邹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卿凌云,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系原告之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陈莉,女,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诉被告陈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提出的撤回诉讼申请,系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汶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