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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11

案件名称

雷明卓与肖体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卓,肖体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雷明卓,男,1972年8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雁冰,系武冈市(司马冲/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体赞,男,1978年5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自青,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娟,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明卓诉被告肖体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雷明卓于2015年9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体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明卓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明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雷明卓负担。审 判 员  蒋登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