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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督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阳信用社与齐文军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阳信用社,齐文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督字第29号申请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阳信用社。地址:辉南县庆阳镇。代表人:张明义,主任。被申请人:齐文军,男,现住辉南县。本院受理申请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阳信用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9月8日发出(2015)辉民督字第29号支付令。现申请人已经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申请支付令后,有权自行提出撤回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阳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