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一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姜敏和诉沈阳瀚美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敏,沈阳瀚美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1298号原告姜敏被告沈阳瀚美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发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敏和与被告沈阳瀚美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