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南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风侠诉被告吴小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南初字第3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02年在临颍县皇帝庙乡民政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因原告张某某将离婚证丢失,才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坤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爱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