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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南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风侠诉被告吴小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南初字第3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02年在临颍县皇帝庙乡民政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因原告张某某将离婚证丢失,才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坤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爱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