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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钟泽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050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马克烈,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钟泽生,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现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钟泽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杜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泽生已按上述判决书搬出其占用的江门市蓬江区象山新村123号-4至-10首层房屋,并已将上述房屋交还申请执行人;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0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助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文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