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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行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三河市国土资源局、杨竹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河市国土资源局,杨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行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福,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杨竹林,男,汉族,1967年8月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国土资行罚字(2012)第04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受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由三河市人民政府或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审判长  张瑞忠审判员  刘凤国审判员  冯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