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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3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金晶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晶玻璃有限公司,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3577号原告沈阳金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路40甲号。组织机构代码78870151-4。法定代表人张继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闵艳玲,女,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南大街建北三路六号。组织机构代码74273491-9。法定代表人徐宁,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宝良,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金晶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晶公司)与被告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新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伟(主审),人民陪审员姜明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闵艳玲,被告耀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宝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晶公司诉称,双方建立业务往来多年,一直由耀华公司供应其玻璃。截止2014年9月8日耀华公司尚有121892.63元货物未付。另外,其在耀华公司有20个玻璃架子押金36000.00元未返还。要求耀华公司返还此货款及押金,以及利息。被告耀华公司辩称,其未能供应货物属实及金晶公司有押金存放,同意返还。但不同意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金晶公司与耀华公司建立业务往来多年,一直由耀华公司供应金晶公司玻璃。耀华公司因故停产后,截止2014年9月8日耀华公司有121892.63元货物未付。另外,双方在业务往来期间,金晶公司以押金1800元/个,租用耀华公司的玻璃架子20个,合计押金36000.00元。金晶公司返还租赁物后,耀华公司未能返还此押金。现金晶公司来院诉讼。上列事实,有的陈金晶公司、耀华公司陈述,双方确认对账单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金晶公司与耀华公司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均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耀华公司尚有121892.63元货物未付,以及36000.00元押金未返还属实。现金晶公司要求耀华返还此货款及押金,以及利息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息起点应为耀华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而双方既未约定履行期限,也未事后就此达成补充协议。故此,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耀华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为金晶公司向其主张权利之日。因金晶公司未能证明其在诉讼前向耀华公司曾主张权利,因此计息的起算点应为诉讼之日。计息标准,金晶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的基准利率为标准,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沈阳金晶玻璃有限公司货款121892.63元及押金36000.00元,合计1277892.63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息),义务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0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1.00元,由被告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新平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姜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爽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