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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丁瑞军与李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瑞军,李强,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341号申请人丁瑞军,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被申请人李强,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生,现住临河区。被申请人李伟,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生,住磴口县。丁瑞军诉李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磴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磴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