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陆旭平、郑庆喜等与陆建庭、陆兴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旭平,郑庆喜,陆建庭,陆兴华,张才明,刘祖菊,向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陆旭平。原告郑庆喜。被告陆建庭。被告陆兴华。被告张才明,、B地段工地。被告刘祖菊,、B地段工地。被告向阳。原告陆旭平、郑庆喜诉被告陆建庭、陆兴华、张才明、刘祖菊、向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5年5月21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陆建庭去向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陆文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柳青、人民陪审员韦艳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陆文林代理审判员 黄柳青人民陪审员 韦艳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元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