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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廖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539号原告廖某,农民。被告姚某,农民。原告廖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处理清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吴 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国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