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谈三胡、杨七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谈三胡,杨七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56号。法定代表人陈幼兵,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文韬,男。委托代理人蒋帮助,男。被告谈三胡,男。被告杨七香,又名杨柒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谈三胡、杨七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愿与被告谈三胡、杨七香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7.5元,减半征收798.75元,由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何建南人民陪审员 谈卫星人民陪审员 任阳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五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