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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城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滑县城关镇北苗固村第五生产小组与张秋义等三人徒弟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城关镇北苗固村第五生产小组,张秋义,张秋田,张存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城民初字第430号原告滑县城关镇北苗固村第五生产小组。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职务:组长。被告张秋义,男,46岁。被告张秋田,男,40岁。被告张存义,男,33岁。原告滑县城关镇北苗固村第五生产小组诉被告张秋义、张秋田、张存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主体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滑县城关镇北苗固村第五生产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滑县城关镇北苗固村第五生产小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