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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一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文科与于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科,于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初字第1069号原告:黄文科。委托代理人:周吉英,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兰军,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志。委托代理人:李海波,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丽颖,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科诉被告于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黄文科负担,余下受理费183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黄文科。审 判 长  谢 倩人民陪审员  杨晓玥人民陪审员  潘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飞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