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文科与于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科,于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初字第1069号原告:黄文科。委托代理人:周吉英,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兰军,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志。委托代理人:李海波,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丽颖,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科诉被告于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黄文科负担,余下受理费183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黄文科。审 判 长 谢 倩人民陪审员 杨晓玥人民陪审员 潘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飞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