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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段里千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019号罪犯段里千,男,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01)郴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段里千犯抢劫罪,判处罪犯段里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0五年八月五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0一0年五月、二0一三年五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段里千无法定理由不履行财产刑,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里千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