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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相林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相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辉刑初字第29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相林(又名张林),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3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1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相林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辉、代理检察员王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相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张相林冒充辉县市公安局民警,在辉县市水利医院,慌称自己做手术急需用钱,骗取孙某现金500元。2、2014年10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张相林冒充辉县市公安局民警,在辉县市人民医院,慌称自己看病急需用钱,骗取王某现金500元。3、2014年1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张相林冒充辉县市公安局民警,在辉县市人民医院,慌称自己受伤急需用钱买药,骗取陈某现金600元。4、2014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张相林冒充辉县市公安局民警,在辉县市人民医院,慌称自己家人住院急需用钱,骗取郭某甲现金1000元。5、2015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张相林冒充辉县市公安局民警,在辉县市水利医院,慌称自己看病急需用钱,骗取杨某现金300元。6、2015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张相林冒充辉县市公安局副局长,在辉县市人民医院,慌称自己家人动手术急需用钱,骗取郭某乙现金1800元。另查明,被告人张相林用骗取的钱财购买白色酷派牌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相林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警服一套、手机一部,户籍证明、羁押证明、抓获证明、被害人孙某、王某等陈述,被告人张相林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孙某等辩认笔录等证据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相林冒充人民警察多次实施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应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被告人张相林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相林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相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相林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二、被告人张相林违法所得酷派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张相林退赔被害人孙龙妞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王小琴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陈保星人民币600元;退赔被害人郭小明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杨德民人民币300元,退赔被害人郭文秀人民币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智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利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