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执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川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00656号罪犯张川,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罪犯张川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25年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65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649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张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肯干。受到表扬五次的奖励。另查明,罪犯张川一年来狱内消费金额5897元。2015年6月17日,该犯家属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被提请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证明、缴纳罚金单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张川减刑一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张川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原判刑罚情况,虽缴纳部分罚金但结合其狱内消费情况,对其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川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不变(二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达建华审判员袁粟波代理审判员张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