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柞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罗支学与高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支学,高燚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柞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罗支学,男。被告高燚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支学与被告高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支学以被告高燚军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支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支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罗支学负担。审判长 舒 挺审判员 张兵伟审判员 韩淑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