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柞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罗支学与高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支学,高燚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柞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罗支学,男。被告高燚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支学与被告高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支学以被告高燚军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支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支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罗支学负担。审判长 舒 挺审判员 张兵伟审判员 韩淑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