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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5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湖南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给力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给力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5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给力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工业园伍市工业区伍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于建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11号24楼。法定代表人聂文华,总经理。上诉人湖南给力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的注册地在湖南省平江工业园伍市工业区平伍公路北侧,本案应由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物业管理服务行为都是市场行为,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应该移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湖南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的物业对象为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11号华菱大厦23层,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故合同履行地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