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异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异字第00017号异议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中云办事处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冯连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继良,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建设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潘月明,该公司总经理。异议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因对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连执恢字第000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认为扣划其公司411620元的执行措施不当,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定于2015年8月21日上午9时进行公开听证,异议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按自动撤回异议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进审判员 黄 宇审判员 戴立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林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