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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3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全芳云等与欧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芳云,全良刚,陈进,刘飞,李娟,欧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211-1号原告:全芳云,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城关镇。原告:全良刚,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住蒙城县城关镇。原告:陈进,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蒙城县城关镇。原告:刘飞,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蒙城县城关镇。原告:李娟,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蒙城县城关镇。被告:欧国军,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高中文化,住蒙城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全芳云、全良刚、陈进、刘飞、李娟诉被告欧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欧国军所有的坐落在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9幢301室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欧国军所有的坐落在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9幢301室房产一处(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094**号);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李建设所有的坐落在蒙城县郊区村李竹竿园队房屋一处(房地权蒙字第25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