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港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港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卢卫卫,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同年8月6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原告张某送达缴费通知,要求其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缴诉讼费,逾期不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张某在接到本通知后未在期限内补缴诉讼费,也未提供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于劲松人民陪审员 苑力力人民陪审员 洪善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