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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港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港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卢卫卫,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同年8月6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原告张某送达缴费通知,要求其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缴诉讼费,逾期不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张某在接到本通知后未在期限内补缴诉讼费,也未提供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于劲松人民陪审员  苑力力人民陪审员  洪善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