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中民申字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邓长恩与赖金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长恩,赖金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中民申字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长恩,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赖金奎,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司机,住江西省铜鼓县。再审申请人邓长恩因与被申请人赖金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宜中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邓长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忠阳审 判 员 黄军毅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