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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上海众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佰利晓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众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佰利晓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828号原告上海众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征,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佰利晓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原告上海众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佰利晓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健、代理审判员于吉鸿、人民陪审员戴锦铨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型号为ZLPJ-2500型框架锯2台,货款总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XXXXX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义务。但被告至今拖欠原告货款546000元不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46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46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型号为ZL-PJ2500型框架锯2台,货款总计XXXXXXX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30%的款项即546000元;设备生产完毕,被告收到原告《发货通知单》后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20%的款项即364000元;设备到达被告工厂所在地港口前,被告支付合同总价20%的款项即364000元作为提货款;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后四个月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30%的款项即546000元;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有权收取到期货款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设备,并于2013年11月13日调试验收合格。被告尚拖欠原告合同总价30%的款项即546000元未付。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买卖合同》、设备调试合格验收函、货款支付明细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并已调试验收合格,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现被告拖延尾款不付,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546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须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亦应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了诉讼中可享有的答辩、质证等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佰利晓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众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546000元;二、被告北京佰利晓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众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人民币54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6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982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于吉鸿人民陪审员  戴锦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