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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郑婕、沈敏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郑婕,沈敏敏,杭州金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8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方舟。委托代理人栾立伟。被告郑婕。被告沈敏敏。被告杭州金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婕,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诉被告郑婕、沈敏敏、杭州金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委托代理人栾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婕、沈敏敏、金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基于与被告郑婕、沈敏敏、金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应借款凭证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郑婕、沈敏敏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4年12月8日的利息25707.64元,以及之后的逾期利息(按1025707.64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请求实际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郑婕、沈敏敏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金某对被告郑婕、沈敏敏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婕、沈敏敏、金某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郑婕、沈敏敏。保证人:金某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借款期限:2014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7日。合同执行利率: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2%,确定贷款时年利率为8.52%。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按还款周期调整。逾期利率: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约定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还款日为每月21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实际还款及欠款情况:借款本金1000000元未还,2014年8月21日至2014年12月8日欠利息为25707.64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未能按期支付利息,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被告郑婕、沈敏敏为共同借款人,故应共同还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保证人金某自愿提供担保,应对郑婕、沈敏敏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合同中约定被告承担收回借款而发生的律师费用,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0000元,应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婕、沈敏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二、郑婕、沈敏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人民币25707.64元(暂计算至2014年12月8日止,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本金人民币1025707.64元,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三、郑婕、沈敏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四、杭州金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对郑婕、沈敏敏上述第一至三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1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11元,由郑婕、沈敏敏、杭州金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郑婕、沈敏敏、杭州金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郑婕、沈敏敏、杭州金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11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审 判 长  蒋加安人民陪审员  金雪丹人民陪审员  徐奇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雅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