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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郭晓军与唐召兵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郭晓军。被执行人唐召兵。申请执行人郭晓军与被执行人唐召兵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晓军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召兵向申请执行人郭晓军支付欠款86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召兵在今年春节前支付申请执行人86000元,但应当扣除已支付的9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86000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回案款9800元。被执行人唐召兵尚欠申请执行人郭晓军人民币76200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唐召兵未按承诺履行给付义务时,申请执行人郭晓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东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