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执(民)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桑植县上洞街乡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站、桑植县农业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植县上洞街乡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站,桑植县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民)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法定代表人李文闯,理事长。被执行人桑植县上洞街乡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站,住所地桑植县上洞街乡政府院内。负责人向龙喜,站长。被执行人桑植县农业局,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东正街。法定代表人向劲松,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桑民初字第22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桑植县上洞街乡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站、桑植县农业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58800元及利息261836.4元。但被执行人桑植县上洞街乡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站、桑植县农业局未积极履行上述义务,2015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法院划拨应履行的债务55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桑植县农业局的银行存款55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钟以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胜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