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48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滑某,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与被告滑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昆朋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4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