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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执字第7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枣庄矿业集团金源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安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矿业集团金源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安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710-3号申请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金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燕山路东。法定代表人:靖大鹏,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安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薛城区邹坞镇洪村。法定代表人:张金海,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金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安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二0一四年八月八日审结。该案(2014)薛商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安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欣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