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牛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国禧诉海城三鱼泵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禧,海城三鱼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牛初字第00212号原告:周国禧。被告:海城三鱼泵业有限公司,住地:海城市中小镇。法定代表人:戴吉隆,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春俊,系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国禧诉被告海城三鱼泵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禧撤回对被告海城三鱼泵业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0元,减半收取18600元。由原告周国禧承担。审 判 员 郭惠文审 判 员 蔡春雨助理审判员 张 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国森 来源: